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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关于领事认证工作的专门立法
2016-01-20 23:39

  日前,外交部部长王毅签署第2号外交部令,公布《领事认证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  

  《办法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领事认证工作的专门立法,也是外交部制定的第一部经国务院批准的涉外规章,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。  

  《办法》规定领事认证遵循客观、真实原则,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领事认证机构除对文书上的印鉴、签名、装订等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,还将对文书是否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。  

  现重点介绍下列条款:  

  第十九条 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,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,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,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,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。  

  第二十三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:  

  (一)文书的印鉴、签名不属实的;  

  (二)文书的印鉴、签名未进行备案,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;  

  (三)文书的印鉴、签名、装订、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、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;  

  (四)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;  

  (五)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。  

   第二十四条 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,应当采用火漆加封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。  

   第二十五条 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,认为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,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事认证书。  

   因不可抗力、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。

  第三十一条 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,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,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、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。  

       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,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。  

  第三十二条 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、替换的,领事认证书无效。  

  注:如需查阅《领事认证办法》全文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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